盖瑞·维诺格兰德:纽约,1968年
徐淳刚 | 文
连日以来,摄影界的热门话题之一是即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其中第四编《人格权》之第四章《肖像权》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明确意味着,肖像权大于版权、著作权。纪实摄影或曰文献摄影,或者街拍摄影,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也就是说,除过新闻机构、国家机关,绝大多数摄影师想在公共场所仅按个人意愿拍下别人的肖像并发表、出版、展览,将不可能了。你必须尊重肖像权,征得别人的同意,或签订合同。但如此以来,全成了摆拍,再也不会有“决定性瞬间”。
布列松:穆浮塔街,巴黎,1954年
由于《民法典》中此条有关摄影的规定,很多摄影师心存焦虑。有不少人发出了一些用各种马赛克遮住人物脸部的照片,以为这样就行了。但这明显是不懂肖像权。准确地说,这已经是在“丑化、污损”他人的肖像。尤其是,任何国家的“肖像权”都不是只指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指出: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